欧司朗股份有限公司服务执行
一般性能和服务条款。
通用条款
1.欧司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司朗)服务适用以下条款。除非欧司朗明确给出书面说明,否则欧司朗不会违反客户条款。如果欧司朗在承接客户服务没有预先了解有害条款或违反这些性能和服务条款的客户条款,则这些性能和服务条款同样适用。
这些性能和服务条款仅适用于企业客户。
2.除非签订特定的书面协议否则欧司朗的产品可能发生变化。
服务
3.只有经过欧司朗认证的书面服务义务才有效。
4.工厂交货需根据Incoterms 2010制定服务条款。
5.如因非欧司朗过错或可证明是因为军事调动、战争、暴乱、罢工、法律封锁以及欧司朗不可控且不可预见的阻碍所产生的服务延时或限制,可根据受阻时间适当延长服务期限。如果受阻时间超过三个月,双方都有解除合约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已支付的预付款项欧司朗会立即退给客户。
6.如因欧司朗疏忽而出现了服务延迟,则因服务延迟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职责外的赔偿)应限制在此项服务价格的5%以内,职责损害赔偿应限制在此次服务价格的30%以内。对于身体伤害、生命安全和健康所承担的责任不受影响。
机密性和知识产权
7.各方应保证会对因合同关系框架而获悉的对方机密及商业和贸易机密进行保密,不会因自己的目的而对这些机密进行不正当使用。欧司朗有权邀请分包商完成客户任务。这些合作伙伴会遵守相同的保密责任条款。如果合同一方所获悉或获取的信息是非公共熟知或不得告知公众的信息,抑或这些信息是接收方已经了解的,或是接收方以不违反保密协议的方式获得的信息,相关接收方就应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8.传递信息一方可保留其对所有信息的权利,欧司朗也有权对所有器材和/或设备保留其测试方法和/或流程。
保修
9.瑕疵产品公告必须是书面形式。如果欧司朗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瑕疵产品,欧司朗会选择对所提供服务进行修复或按照价格发布保值单据。如果修复失败或客户不接受修复;客户可撤销合同或减少付款。损害赔偿只有在所列先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才会实现。11.
10.超过法定期限后瑕疵产品赔偿会失效。因损害健康,人身伤害或死亡而提出的赔偿及因有意或严重失职而提出的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也被判定无效。
损害
11.如果因欧司朗或其法律代表或机构(278 BGB)的严重失职或失误对客户造成损害,或损害不是因为客户违反材料合约义务而产生,则欧司朗会接受客户的损害索赔,除此之前客户提出的其他损害索赔欧司朗概不受理。该条中的实质合约义务是指为确保合约正常执行需要客户完成且与客户一般义务相符合的义务。
这种情况下,根据之前的条款,欧司朗应负有责任,但如果欧司朗不存在故意行为,则每起损害的责任应限定在200万欧元以下。上述条款不适用于可预见的损害明显高于合约总数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损害责任限定为可预见的最高损害。上述条款并不意味着客户的损害举证责任会发生变化。
因损害生命、身体或健康所负的责任,因产品质保或欺骗隐藏失职行为所负的责任,以及产品责任法中所列的责任都不受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责任索赔欧司朗概不受理。如果客户对费用赔偿而非损害索赔进行评估,则上述责任限制可单独应用。
因延迟导致的损害,责任条款适用。6条附加应用。
价格和支付条款
12.应根据Incoterms 2010中规定的出厂价按照协议规定的汇率全额支付款项(不包括其他任何税费),不得扣除。如果包含法定增值税,则欧司朗所提出的报价为不包含特定法定增值税的报价。
13.支付应在欧司朗提出的支付地点按照协议的汇率完成。及时支付的规定日期应为欧司朗给出的支付收据中的日期。除非双方有其他协定,否则收款请求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0天内付清。
14.如果不履行付款义务,逾期利息应按照高于年基准利率8%的数额收取。高损害强制选项不受影响。
15.如果不履行付款义务,客户应承担晚于截止日期因欧元汇率变化带来的损失。
出口控制
16.如果客户要将欧司朗完成的工作和服务(包括各类技术支持)转交给位于世界其他地区的第三方,客户应遵循所有适用的国内和国际(再)出口控制法规。任何情况下,客户都应遵循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欧盟及美利坚合众国的(再)出口控制法规。
如果需要完成出口控制检查,客户应按照欧司朗的要求立即向欧司朗提供所有与特定终端客户、目的地、商品用户、欧司朗提供给的工作和服务以及与任何现有出口控制限制相关的所有信息。客户应确保欧司朗不会因客户不符合出口控制相关法规而遭受任何索赔、程序、行动、处罚、损失以及损害,且欧司朗如果因此而遭受损失,客户应进行赔偿,除非不合规行为不是因为客户的过错而产生。该规定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会发生改变。
17.欧司朗完成该协议的义务是以该义务不会因任何国内或国际贸易和海关规定或任何禁运或其他制裁而遭受阻碍为前提。
有害材料
18.危险样本材料(这里的危险是指危险商品法案中所规定的材料)应由客户在下订单时出具书面说明并根据相关规定和包装在之后进行标记。
法律和司法权选择
19.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适用。1980年4月11日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GISG)及国际私法不适用。
20.如果客户是个体商户,则如有任何纠纷或与客户合约相关的问题都应通过慕尼黑地方司法机构解决。但是,欧司朗也拥有在客户所在地提起诉讼的权利。
适用性
21.上述性能和服务条款的某些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失效,但这不影响其他规定的有效性。这种情况下,应使用法定法规代替失效法规。
2014年11月